张某与余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2020-12-08 18:00:19

张某与余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张某与被告余某某、被告黄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某申请财产保全并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作为担保,本院遂于2018年3月14日裁定冻结被告余某某、黄某某名下银行存款28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因被告余某某、被告黄某某提出了相应的追加被告申请,经本院审查具备追加当事人的法律依据和现实条件的仅周科一人,在原告张某不同意将周科追加为被告的情况下,本院依职权追加周科为第三人参加本案诉讼,并于2018年5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露、陈晨,被告余某某,被告黄某某,第三人周科均到庭参加诉讼。后因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情形,故裁定转为普通程序,于2018年10月29日再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露、被告余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某某、第三人周科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裁判结果

一、被告余某某、被告黄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共同向原告张某支付未还借款本金151,400元及其逾期利息和迟延还款违约金(逾期利息和迟延还款违约金共以151,4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自2017年11月22日起计算至该款项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余某某、被告黄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共同向原告张某支付前期律师费3,028元;

三、被告余某某、被告黄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共同向原告张某支付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费1,060元;

四、驳回原告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22元,保全费1,920元,共计7,342元,由原告张某承担1,784元,由被告余某某、黄某某共同承担5,55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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