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与武汉市X管理所劳动争议

2020-12-08 17:58:32

李某某与武汉市XXXX管理所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武汉市xxxx管理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以及原告武汉市xxxx管理所诉被告李某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分别于2017年4月20日、5月10日立案受理,案号分别为(2017)鄂0102民初3618、3945号,二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程春独任审判。因二案均系不服同一份仲裁裁决书提起的诉讼,本院依法将二案合并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李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擎川、汪金、武汉市xxxx管理所委托诉讼代理人毕霖到庭参加了诉讼。案件现已审理终结。

裁判结果

一、原告暨被告李某某与被告暨原告武汉市xxxx管理所2011年11月1日至2017年4月18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被告暨原告武汉市xxxx管理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暨被告李某某支付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54,456.60元;

三、被告暨原告武汉市xxxx管理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暨被告李某某返还押金4,000元;

四、驳回原告暨被告李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被告暨原告武汉市xxxx管理所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元减半收取10元,由被告暨原告武汉市xxxx管理所负担5元、免交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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