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2020-12-08 17:53:14

原告王XX与被告别XX、周X、陈XX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受理后,由审判员李聚满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XX的委托代理人谢涛、被告别XX及其委托代理人程家清、被告周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XX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原告王XX申请鉴定期间和双方当事人申请和解期间2017年5月2日至2017年8月25日依法不计入审限。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由被告别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王XX各项损失614568.99元,其中已支付18000元,还应赔付596568.99元。

二、由被告陈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王XX各项损失307284.49元。

三、驳回原告王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8448元,减半收取9224元,鉴定费3325元,合计12549元,由原告王XX负担5020元,由被告别XX负担5020元,由被告陈XX负担250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案件受理费18448元,款汇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7×××67;开户行:农行武汉民航东路支处;行号:832886。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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