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诉A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20-12-08 17:51:34


原告吴XX诉被告饶XX、饶XX、X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雷X独任审判,于2016年11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刘X、被告饶XX及委托代理人周XX、被告XXX委托代理人王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饶XX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被告XXXXXXXXXXXX咸宁市咸安支公司横沟桥镇营销服务部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在交强险范围内支付原告吴XX赔偿款103569.1元(医疗费10000元、交通费1130元、护理费9640元、残疾赔偿金56807.1元、被扶养人生活费1819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6000元、鉴定费1800元)。

二、被告饶XX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吴XX损失赔偿款72216.84元(医疗费52716.8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150元、后期治疗费17000元、营养费1350元。注:饶XX已垫付的医疗费及其他费用可凭条据予以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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