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隐瞒债权离婚后还能进行再行分割吗
[案情回放]
章某(化名)和祖某(化名)结婚10年了,也许他们不知道如何给婚姻保鲜,10年后他们觉得自己的夫妻生活索然无味,他们也试图用各种方法挽救这场维系了10年的婚姻,争吵、冷战、厮打,感情的裂痕越来越大,以至于无法共同生活了。章某提出离婚,祖某随声附和,一切都是那样的自然而然。2009年7月的一天,俩人一起来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在民政部门工作人员的指导下,他们订立了离婚协议:孩子随祖某生活,抚养费由祖某负担;住房、家具、现金归祖某所有;营业用归章某所有;祖某一次性给付章某10万元钱;无债权俩务。签名,捺印,红底金字的结婚证换成了红底银字的离婚证。走出民政部门,他都有一种莫名的惆怅,说不清离婚对于他们是得大于失,还是失大于得。
一次偶然的机会,章某发现祖某在3年前曾借给朋友余某6万元钱,她去找祖某要问个明白,祖某矢口否认有这笔债权,章某当即打电话找来了余某,余某如实陈述了3年前因为做生意借祖某6万元钱的事实,在章某的要求下,余某补写了一张6万元的借条交给了章某。
[法庭对质]
章某认为祖某借6万元钱给余某的事发生在他们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这6万元钱是他们夫妻的共同财产,应当有自己的一半,祖某不同意,章某把祖某告到了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祖某在法庭上说,自己确实在2007年借给余某6万元钱做生意,但余某已在2008年3月把钱还了回来,他把这6万元钱投入了自己的网络生意,由于生意不如意,亏掉了。祖某为了证明自己说的是实话,他申请余某出庭作证。余某作证时说,2007年他向祖某借了6万元钱做生意,2008年3月已经归还,借条是因为祖某与章某闹矛盾,为安抚章某后补的。余某还向法庭出示了一张祖某写给他收回6万元借款的收据,落款时间是2008年3月3日。章某认可借条是她与祖某离婚后补的,但否认余某还款的事实,更不认可余某手里收据的真实性。
[法官说法]
法官分析认为:余某陈述他与祖某是铁哥们,借款时他没有向祖某出具借据,这尚存情理之中,而还款时祖某却向余某出具了收条,这就有悖常理了,既然关系铁得借钱可以不写借条,哪里还有还款再写收据的道理;余某说因为章某和祖某之间闹矛盾,为了安抚章某就将已归还的6万元再次出具欠条,就更不是常人所能接受的了;对余某的证言不能采信。既然出借人祖某和借款人余某都说这6万元借款已归还,法院也不应做出相反的认定,但还款时间应认定在余某向章某补写借条之后,也就是章某和祖某离婚后。
淮上区法院审理后认为:离婚后再次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条件是一方有隐瞒财产的行为,本案中章某离婚后发现她与祖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余某享有债权,祖某谎称该债权已在离婚前获得清偿,说明祖某主观上有隐瞒债权的故意,客观上有隐瞒债权致使该债权没有在离婚时得到分割的后果,章某要求再次分割这6万元钱,依法应当得到支持,于是判决祖某给付章某6万元的一半3万元。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