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如何证明对方有过错
《婚姻法》明文规定:(1)重婚的;(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3)实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导致离婚时,无过错方有权请损害赔偿。在离婚诉讼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照顾无过错一方利益的原则也使得无过错方需要向法庭证明导致婚姻破裂的过错一方确有过错。
生活中配偶与异性交往或者同居往往比较谨慎和隐蔽,只有一些蛛丝马迹和耳闻目染的线索,对这种私密行为取证比较困难,但是只要注意证据的收集、固定和保存,也还是可以做到的,在此提示一二如下。
(1)在当事人自己书写的“悔过书”、“保证书”、“承诺书”中自认已方有过错的文字材料。如果你保留有这样的书面证据是证明对方确有过错的直接证据。
(2)配偶与异性交往的照片、录音录相资料。如同居、出行、购物、餐饮、投宿、娱乐、亲密的照片与影相资料,也是证明对方确有过错的直接证据,需要尽可能收集和保留。
向法庭提交时应当注明收集的时间、地点、方法,以增强证据的可信度和证明力。向法庭提供的录音资料除了需要提供录音载体之外,还要提供由录音整理出来的书面文字的一个副本。
(3)双方以及配偶与异性交往的书信、电子邮件、博客、微博、微信、发布的征婚网页、手机短信中自认已方过错和与异性交往的内容也构成此类证据,需要尽可能收集和保留。由于这些证据大多可以删改,其证明力较低。
电脑中的材料可以使用截屏打印的方法固定,手机中的材料可以使用相机拍照的方法固定,也可以在电信机关打印通话记录以证实双方手机的机号、机主、通话与接发短信的时间。使用公证书固定证据的方法当然也可以采用,但是公证机关只对不可修改的保存在电脑服务器上的资料进行公证,已经下载到本地电脑中的材料则不予公证。
(4)公安机关的《出警记录》、《讯问笔录》、《治安处罚决定书》、《治安处罚案件卷宗》等等。这些官方证据,可以在发生状况时报警时留存,也可以在配偶有违反治安管理规范受到行政处罚时形成,这类证据材料,需要申请人民法院调取。
(5)证人证言。如果有可以证明配偶与异性以夫妻名义生活的证人可以请他们出具证人证言,以证明在其所居住小区以夫妻名义出入与生活、邀请邻里出席婚礼、婚宴等等行为。如果证人能够出庭作证,可以向法庭提出证人出庭申请书,如果不能出庭作证,则以书面证人证言或者询问笔录的方式固定证据,并说明不能出庭作证的原因。
无过错方有权请损害赔偿。在离婚诉讼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照顾无过错一方利益的原则也使得无过错方需要向法庭证明导致婚姻破裂的过错一方确有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