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予小三房产的遗嘱有效吗
案情回顾:
家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的王*壮老汉因急性心肌梗塞抢救无效死亡,遗体被火化之后,“小三”景小姐拿着大壮生前的遗嘱到法院与大壮的妻子和两个子女争夺房屋继承权。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对这起遗嘱纠纷继承案件,作出驳回原告诉请的判决。(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王*壮立遗嘱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遗嘱也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形式上合法,而法院为何最终驳回了景小姐确认遗嘱的诉请呢?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遗嘱有效应该具备法律规定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两个条件。实质要件包括三个方面:一是遗嘱人在订立遗嘱时具备完全的行为能力;二是遗嘱的内容必须合法;三是遗嘱必须是遗嘱人真实的意思表示。遗嘱可以分为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公证遗嘱,不同形式的遗嘱形式上有不同的要求,应该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
上述案例中,王*壮将房产给“小三”王某的遗嘱,尽管从构成的要件来说,这份遗嘱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应该是有效的。但是它不符合“公序良俗即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原则,遗嘱无效。当然如果景小姐在购房时有出资,出资部分财产权可以依法确认保护。
遗嘱是否合法有效引争议
法庭审理过程中,张女士和两个子女答辩称,《遗嘱》是不合法的,系无效遗嘱,房产理应由其他们继承;讼争房屋是王*壮与张女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和景小姐无关;请求法院依法驳回景小姐的诉讼请求。
开庭质证中,张女士认为景小姐与王*壮的婚外同居行为是违背社会道德的;房屋的全部房款由王*壮支付的,故房产有张女士一半的所有权,大壮另一半的产权由他们继承;讼争房屋是她们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不能以个人的名义处分。
景小姐则认为,该房产由王*壮以遗嘱形式赠与自己,现王先生已去世,遗嘱生效,故该套房应属自己所有。
遗赠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
法院经审理认为,遗赠人王先生的遗赠行为虽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但内容和目的违反了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损害了社会公德,破坏了公共秩序,系无效民事行为,原告景小姐提出的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不予支持。被告张女士及其子女要求确认该遗嘱无效,并由其依法继承的辩解意见理由成立,法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条之规定,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该案主审法官说,本案首先应当确定遗赠人王*壮生前立下书面遗嘱将其房产赠与景小姐这一遗赠行为本身是否具有合法性和有效性。遗赠是公民以遗嘱的方式将个人合法的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赠给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其他人,并于死后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遗赠行为成立的前提是遗嘱,而遗嘱是立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处分自己的财产及其他财物,并于死后生效的法律行为。一个合法的遗嘱成立必须具备其构成要件。
夫妻间的继承权,是婚姻效力的一种具体表现,被告张女士本应享有继承王先生遗产的权利,但因王先生将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赠与景小姐的行为,实质为剥夺了配偶张女士依法享有的合法财产继承权。
因此,遗嘱因其内容和目的违反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不符合遗嘱成立的要件,系无效遗嘱。遗嘱无效,其遗赠行为自然无效。
擅自处置夫妻共同财产是否必然导致遗嘱无效呢
王*壮遗嘱中处置的房产是其与妻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置的,依法属于与妻子的夫妻共同财产。在遗嘱中擅自处置夫妻共同财产,由于处置了配偶另一方所有的财产,遗嘱处置该部分财产的行为无效。
遗嘱的有效条件:
大家知道立遗嘱很重要,建议主要如下:
一是注意遗嘱的有效条件:1、遗嘱人在订立遗嘱时具备完全的行为能力;2、遗嘱的内容必须合法;3、遗嘱必须是遗嘱人真实的意思表示;4、遗嘱的形式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
二是建议尽早订立遗嘱,遗嘱不用等年纪大时才设立。
三是最好委托专业的律师代理遗嘱的订立和提供遗嘱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