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离婚一年后财产还可以上诉分割吗?

2021-05-26 10:26:50 admin
协议离婚是一种快捷方便的离婚方式,夫妻双方只要协商好财割、孩子抚养权等的问题,签订离婚协议书后就可以到婚姻登记部门办理离婚手续,那么协议离婚一年后财产还可以上诉分割吗?下面由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一、协议离婚一年后财产还可以上诉分割吗

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男女双方对离婚协议的财产分割有异议的,可以在一年内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九条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二、离婚案件管辖法院的规定

一般原则

通常情况下,离婚诉讼采取“原告就被告”的原则确定管辖,原告应当向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诉。并且适用一般地域管辖,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即,应向被告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所谓“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所谓“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如被告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由该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户籍迁出不足1年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超过1年的,由其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特殊规定

(一)特殊情况下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如果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1.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

2.被宣告下落不明或失踪;

3.被劳动教养;

4.被监禁。

(二)夫、妻离开住所地时的管辖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三、离婚财产分割原则

1.男女平等原则。该原则体现在离婚财产分割上,就是夫妻双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平等地承担共同债务的义务。

2..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这里的“照顾”,既可以在财产份额上给予女方适当多分,也可以在财产种类上将某项生活特别需要的财产,比如住房,分配给女方。同时,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特别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不能列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不应损害财产效用、性能和经济价值。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产资料进行分割时,应尽可能分给需要该生产资料、能更好发挥该生产资料效用的一方;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活资料进行分割时,要尽量满足个人从事专业或职业需要,以发挥物的使用价值。不可分物按实际需要和有利发挥效用原则归一方所有,分得方应依公平原则,按离婚时的实际价值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4.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毁损、灭失的,另一方不予补偿。

5、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就是指在一方存在过错的时候,离婚财产分割照顾无过错方,及对无过错方对分财产。此项原则根据地区的实际操作不同,没有明确的定论。主要还是看法官是否认可此项分割标准。

上述就是小编对协议离婚一年后财产还可不可以上诉分割问题进行的解答,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男女双方对离婚协议的财产分割有异议的,可以在一年内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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